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官遗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计算至2025年2月10日利息5259.35元(利息包含正常息、罚息、复利等),之后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执行;官遗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300元;陈有滨对上述的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