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3民初1210号原告林永年与被告施平国、第三人施建成、施建顺、施乌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判令被告损害原告的房屋埕凝混层修复支出的费用80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