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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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仲文

本院受理原告廖维东与被告张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4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张仲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廖维东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16.6%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张仲文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廖维东预交的1025元予以退回;公告费200元由张仲文负担(公告费已由廖维东垫付,张仲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廖维东)。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凤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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