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裴鹏举与被告黄俊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裴鹏举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黄俊霖立即向原告裴鹏举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5年3月25日利息共 211561.64 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点(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东湖法庭。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