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陆加富与被告吴祖银、第三人魏春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5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吴祖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陆加富欠款6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吴祖银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政和县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