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陈章森

本院受理原告张美花与被告刘剑波、第三人陈章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525民初2102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6日15时30分在永春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3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