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民聪与被告叶贤藤、陈惠新、陈裕铣、叶智玺、陈惠雄、张为热、魏敦英、黄国英、翟晓军、林燕、赖玲燕、贾丽、第三人福建广睿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闽0111民初3428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举证材料及被告张为热、魏敦英、黄国英、林燕共同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鼓山人民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