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江文与被告杨友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李江文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杨友城立即向原告李江文偿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其中: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为114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5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2.4%计付,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75150元,以上合计为289150元),上述本息暂合计5891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东湖法庭。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