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省国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俊利、姚永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1支付按合同标准(钢管0.015元/米/日、扣件0.008元/个/日、2M钢跳板0.15元/块/日)计算至2025年3月31日尚欠租金和劳务报酬计197035.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97035.70元为基数,按照月2%计算);3、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未还租赁物的租金【未还租赁物为钢管2662.40米、扣件563个、2M钢跳板106块,计算期间自2025年4月1日起至租赁物还清之日止,计算标准(钢管0.015元/米/日、扣件0.008元/个/日、2M钢跳板0.15元/块/日)】;4、判令被告1返还钢管2662.40米、扣件563个、2M钢跳板106块,若不能返还,则应赔偿损失63357.20元;5、判令被告1承担原告因催讨本案债权支出的一审律师代理费4500元;6、判令被告2、被告3对于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