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苏阳姬与被告李先丰、李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725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先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阳姬偿还借款170 000元及利息(2020年之前的利息为55 960元,从2020年1月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李先文应对李先丰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7元,由李先丰、李先文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政和县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