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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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汤俊基

本院受理原告王翊浩与被告汤俊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 0925 民初 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汤俊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翊浩支付劳务费14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翊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翊浩负担25元,被告汤俊基负担175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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