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许家和与被告付永山、陈文发、福州海自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净峰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