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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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詹祥有(身份证号码:3521221971****4817)

本院受理原告杨学宏与被告詹祥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5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詹祥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学宏偿还借款本金71 499元及利息(利息以71 4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24年6月18日起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3.2元,由詹祥有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政和县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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