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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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青松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鲤城区子超海产品行诉你(2024)闽0526民初395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26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青松、林联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泉州市鲤城区子超海产品行货款13796元及利息(自2024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44.9元由陈青松、林联埕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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