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24民初3992号原告吴勇生与被告福建省华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晨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清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