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82民初12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与被告祝雪文、江嗣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9999.11元,并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至2024年11月18日,未结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822.28元;具体数额以银行信贷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1200元,1、2项暂计108021.3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