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被告钱建南、潘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钱建南、潘红霞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并支付从2025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以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浮动比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2月1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8,690.74元,本息合计608690.74元)。2、本案诉讼费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对被告位于丰泽区刺桐路润华商厦306的抵押物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价款在被告上述第1项、第2项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