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与被告苏智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智超立即偿还结欠原告的贷款本金人民币93560.9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暂计至2025年1月10日共结利息2192.20元,其中正常息人民币2036.19元、罚息人民币126.05 元复利人民币29.96元);2、原告有权就址在泉港区驿峰中路北侧山水华庭2#楼102号住宅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苏智超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