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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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传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宜生与被告杨传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杨传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宜生支付补胎款17800元。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400元(张宜生已垫付),由杨传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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