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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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伍荣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新福兴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伍荣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州新福兴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2024)闽0105执恢27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23)闽0105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94453.76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本院依法裁决,裁定如下:“追加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2024)闽0105执恢275号案件被执行人,对(2023)闽0105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所负申请执行人福州新福兴玻璃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105 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预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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