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佳怡与被告张友艺抚养费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4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张友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佳怡2023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8 日期间的抚养费,每个月1,200元,共计14,400元。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张友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凤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