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24民初3971号原告康家荣与被告林进财、四川省农机服务协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交通巡回法庭审判庭进行鉴定检材质证,逾期将依法质证。特此公告。
福建省安溪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