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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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齐强

本院受理(2025)闽0103民初3374号原告张芝凤与被告林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1日15:3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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