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连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依妹、郑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5)闽0122民初2683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提前解除双方签订《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徐依妹、郑俊峰立即归还福建连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4215.92元及至贷款还清时的贷款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息),其中从2021年8月1日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产生息金48072.27元,本息合计:182288.19 元。3、请求依法判令福建连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抵押物(徐依妹名下的位于连江县凤城镇马祖西路10号万家城市广场一区5幢1520室)优先受偿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负担诉讼与其他一切费用。因被告徐依妹、郑俊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