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谢青林与被告谢勤兰、南平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南平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谢勤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青林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14495.34元(计算至2025年2月15日)以及自2025年2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谢青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45元,公告费400元,由南平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谢勤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