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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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少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春与被告陈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少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家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5年1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陈少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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