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张佳莹、庄玉芬、漳州市龙文区蓝田街道黄志坤茶叶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陈艺平诉被告张佳莹、庄玉芬、漳州市龙文区蓝田街道黄志坤茶叶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张佳莹与原告于2025年1月21日签订的《漳州市房屋租赁协议书》无效:2.三被告归还原告12300元及迟延履行金(以 123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 LPR 的一倍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第十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2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