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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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甲会

本院受理原告蔡盛钏与被告林甲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闽0702民初22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林甲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蔡盛钏偿还借款本金50000 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 1%计算;以借款本金 2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3.1%计算);二、林甲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蔡盛钏支付保全申请费 520元。如果林甲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林甲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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