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蔡星松与被告陈胜利、常熟市常福街道诚之缘服饰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支付以 7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