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原告黄武义与被告廖启勇、陈学明、严海华、第三人福建富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追加被告廖启勇、陈学明、严海华为(2024)闽0702执2291号案件被执行人;2.被告廖启勇、陈学明、严海华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24)闽0702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第三人福建富乐建材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238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00分(如节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若被告未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