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颜李红与被告叶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5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叶榅青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颜李红借款本金340000元及截至2023年12月5日的利息87 2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2月15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3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146.6元,由叶榅青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领取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