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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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加彩

本院受理(2025)闽0124民初454号原告闽清县坂东新特丽箱包厂与被告刘加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刘加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闽清县坂东新特丽箱包厂货款18060元及以1806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9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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