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康鑫凯与被告田建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5民初25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补充证据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