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岩前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三明金牛水泥有限公司、第三人葛建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25)闽0403民初5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办公区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