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4)闽0721民初676号原告张贵明与被告DAO THI CHANH DA(中文名涛氏清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张贵明与DAO THI CHANH DA(中文名涛氏清多)离婚;2.婚生子张俊峰、婚生女张心怡由张贵明抚养,抚养费由张贵明自行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区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