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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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国雄

原告王幼敏与被告王国梁、王国胜、王国雄、王幼卿、王伯达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王幼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并分割坐落于泉州市鲤城区后城巷9幢11号店面的产权,并确认王幼敏继承上述店面的35%份额的产权;2.判令王国梁、王国胜、王国雄、王幼卿、王伯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协助王幼敏办理上述店面的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由王国梁、王国胜、王国雄、王幼卿、王伯达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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