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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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叶志强

原告危立香与被告叶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783民初1429号,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9000元,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法务咨询服务费;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建瓯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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