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3民初1567号原告赖江山与被告黄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黄龙立即偿还原告赖江山借款人民币108780元,并以10878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黄龙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7月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