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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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桂元、泉州中设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昊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桂元、黄振元、泉州中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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