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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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中车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中能智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福州福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元梅与被告福建中车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中能智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福州福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103民初861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福建中车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黄元梅支付车辆贷款11483.49元并退还黄元梅违约金2969.07元,同时由福建中车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3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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