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心珠与被告王杰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法庭纪律告知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7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未还本金872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截止至起诉之日利息901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律师费及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