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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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坤财

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246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林坤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918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理赔之日(即2024年11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25年4月11日为302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赔偿金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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