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莎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吉鑫达彩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福州市仓山区吉鑫达彩盒厂支付货款30582元及逾期付款经济(利息)损失(自2023年9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州市仓山区吉鑫达彩盒厂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