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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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州明恒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勇与被告福州明恒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24年11月和12月工资共计10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0分(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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