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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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丽珠、林建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玉与被执行人陈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23)闽0981执1103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丽珠名下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富春路157号不动产、被执行人陈丽珠与案外人林建华名下坐落于福安市中兴街六号楼1-7层(现地址为中兴街11号)的不动产、陈丽珠名下坐落于漳州市长泰县兴泰开发区兴泰东路2899号翠溪山庄-竹韵园A区27号的不动产。为确定案涉房产的处置参考价,本院已委托宁德市朝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坐落于福安市中兴街六号楼1-7层(现地址为中兴街11号)的不动产进行评估,2024年10月16日,该评估公司作出宁朝华估字(2024)第197号评估报告,上述不动产的评估价为310.82万元。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闽0981执1103号之一、之二拍卖变卖执行裁定书、宁朝华估字(2024)第197号评估报告、《送达评估报告通知书》。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述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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