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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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姜良炎

本院受理原告郑敏明与被告姜良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货款13443元;二、本案的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 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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