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