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李凤芳(香港新界屯门良景邮良伟楼1916室)

本院受理(2024)闽0525民初3349号原告颜振仲与被告李凤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525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颜振仲与李凤芳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由李凤芳负担。你应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9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