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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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洋

本院受理原告李代录与被告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李洋向李代录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李洋向李代录支付逾期利息302.68元(以5000元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23年7月31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三、请求判令李洋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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