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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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长青(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84****1512)

本院受理(2025)闽0725民初249号原告刘梅与被告江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5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江长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梅借款本金2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7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2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元,由江长青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领取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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